广西中商电器有限公司

唐群与广西中商电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桂0903民初621号
原告:唐群,女,197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坤,广东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中商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广西玉林市福绵区福绵镇福西工业区**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MA5KDWUK76。
法定代表人:***。
原告唐群诉被告广西中商电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1日立案,原告唐群于2018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群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群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400元,由原告唐群负担。
审判员覃裕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罗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