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民县大营建筑有限公司

昆明德顺佳调味食品制造有限公司、富民县大营建筑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01民辖终2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昆明德顺佳调味食品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工业园区东元生态食品加工园。
法定代表人:陈正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富民县大营建筑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大营街道办事处旧县路*号。
法定代表人:杨航。
上诉人昆明德顺佳调味食品制造有限公司不服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2019)云0124民初34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昆明德顺佳调味食品制造有限公司上诉称:按照《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规定,以及本案属于重大疑难、有普遍意义的案件,本案应由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裁定上诉人管辖异议成立。
被上诉人富民县大营建筑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规定,对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云南省辖区内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诉讼标的额为2亿元以下1000万元以上。本案中,被上诉人富民县大营建筑有限公司提起诉讼的标的额并未达到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级别管辖的标准。富民县大营建筑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价款提起诉讼,工程地点位于一审法院辖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潘 玲
审判员 褚玉春
审判员 陆有林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周星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