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11民初3126号
原告:富民县大营建筑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大营街道办事处旧县路9号。
法定代表人:杨航。
委托代理人:信聪林、杨佶欣(实习),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官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经开区阿拉乡石坝村民委员会小石坝村民小组294号。
原告富民县大营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官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日受理后,经本院审查,被告云南官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主体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裁定驳回。
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富民县大营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2248元,按规定退还原告富民县大营建筑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付宜禾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玉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