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民县大营建筑有限公司

富民县大营建筑有限公司、昆明德顺佳调味食品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0128执225号
申请执行人:富民县大营建筑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大营街道办事处旧县路9号。
法定代表人:杨航,系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4216840877B
委托代理人:林灿麟(,男,1949年8月6日生,汉族,云南,住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昆明***调味食品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工业园区东元生态食品加工园。
法定代表人:陈正平,系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40970894695。
委托代理人:曾利民(,男,1963年7月24日生,汉族,广东,住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一般授权代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富民县大营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昆明***调味食品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富民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4日作出(2019)云0124民初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0年9月15日向富民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后富民县人民法院将该案报请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执行。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0日将该案指定由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2日予以受理,执行标的为4477885元,申请执行费47179元。
诉讼中,富民县大营建筑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富民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17日以(2019)云0124民初3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昆明***调味食品制造有限公司位于富民县东元食品工业园区***公司内的整栋厂房。查封期限为三年。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以(2021)云0128执22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昆明***调味食品制造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查封期限为三年。被执行人昆明***调味食品制造有限公司不服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云01民终4659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审查。2021年7月21日,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其同意该执行案件待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结果后再执行,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光学
审判员  曹开智
审判员  贺丽萍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蒋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