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民县大营建筑有限公司

***与富民县大营建筑有限公司、陶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0124民初344号
原告:***,男,汉族,1955年7月12日生,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富民县永定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富民县大营建筑有限公司,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永定街道办事处营兴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4***6840877B。
法定代表人:***,经理。
授权委托人:***、**,系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汉族,1974年8月15日生,住址:云南省宣威市。
被告:云南经典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址:云南省昆明市梁源庄经典商务大厦A幢1层A-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31******10J。
法定代表人:*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广度佰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于同年12月4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56元,减半收取24***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