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黔01民辖终316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
委托代理人***、***,贵州听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贵州邦力资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神奇路2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贵州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应与被上诉人贵州邦力资讯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17)黔0102民初370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称,本案属劳务合同,不应定性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无论从双方按天计算工资来看,还是从《结算协议》结算的项目来看,本案实际是单纯的劳务合同纠纷。另外,虽然民诉法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并不是只要涉及不动产纠纷,都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因为涉及不动产的纠纷有债权和物权纠纷,民诉法司法解释已经明确将民诉法规定的专属管辖的不动产纠纷限定为“因不动产的权利、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所以,***与被上诉人之间的纠纷纯属劳务报酬纠纷,即***及其工友在被上诉人的考勤管理下为被上诉人提供劳务,被上诉人支付劳动报酬。本案不涉及工程质量、评估等与工程所在地有直接关系的实际问题。因此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本案是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是劳务合同纠纷。从两者标的种类来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标的是建设工程,劳务合同的标的是工程中的劳务,即仅提供劳动力。从两者价款结算方式来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包方支付的是工程款,其中包含人工工资,而劳务合同中发包方向工程承包人结算的是仅仅是人工工资,是按劳动力单价和工时数量进行结算的。根据双方签订的《凯宏西江大酒店弱电智能化外围主干/分支网布线施工及设备安装调试劳务合同》来看,贵州邦力资讯科技有限公司(甲方)将凯宏西江大酒店弱电智能化外围主干/分支网布线施工及设备安装调试工程项目分包给***(乙方)进行施工,合同第四条合同价款第一项明确约定“承包工程价款按甲、乙双方确定的工作量×综合劳务单价确定”,即双方约定的结算方式是人工工资,而不是工程款,现上诉人就被上诉人拖欠工资为由起诉法院,要求被上诉人支付工资及利息,故本案应属劳务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因双方在劳务合同中约定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为管辖法院,意思表示真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并未违反相关专属管辖或级别管辖规定,南明区人民法院依约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一审适用法律有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以及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17)黔0102民初3709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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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石勇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