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格林耐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慧合传媒有限公司与贵州格林耐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黔0112民初3694号
原告湖南慧合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格林耐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湖南慧合传媒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慧合传媒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慧合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31元,退还原告湖南慧合传媒有限公司。
审判员  赵益连
书记员  任 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