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格林耐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慧合传媒有限公司与贵州格林耐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黔01民辖463号
原告湖南慧合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格林耐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
本院认为,为提高审判效率,保证审判质量,我院同意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报请指定管辖的请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观山湖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为提高审判效率,确保案件审判质量,根据《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将观山湖法院部分案件指定给乌当法院管辖的通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能行使管辖权,故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案由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晓智 审 判 员 隋凤清 审 判 员 石 勇
法官助理 覃桢榕 书 记 员 马立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