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格林耐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中誉瑞禾实业有限公司、贵州格林耐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311民初1595号
申请人:四川中誉瑞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高新工业园区龙乡大道**。
法定代表人:余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拓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格林耐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部研发基地**楼**。
法定代表人:*皓,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四川中誉瑞禾实业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贵州格林耐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四川中誉瑞禾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贵州格林耐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60万元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已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四川中誉瑞禾实业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贵州格林耐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6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冻结期限届满后,如需继续保全,应在本裁定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由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应提供担保。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