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2632财保131号
申请人:榕江县国有资产管理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住址:贵州省榕江县财政局二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32761353732P。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严明,男,贵州维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格林耐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址:贵阳市国家高新区西部研发基地2号楼22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692709829U。
法定代表人:杨皓,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榕江县国有资产管理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贵州格林耐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在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兆丰支行(账号:11×××27)的银行存款600万元进行冻结,并提供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榕江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进行担保。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榕江县国有资产管理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为防止被申请人贵州格林耐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转移财产,以确保其在以后的诉讼中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保证诉讼案件得以执行,特向我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榕江县国有资产管理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格林耐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兆丰支行(账号:11×××27)的银行存款600万元,期限为一年(自2018年5月23日起至2019年5月23日止)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榕江县国有资产管理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周玉荣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