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23民初1917号
原告:***,男,1981年2月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贵州省金沙县。
被告:贵州远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鼓场街道新城社区一中路醋厂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3MA6DN6EX0E。
法定代表人:陈文洪,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3年9月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贵州省金沙县。
被告:叶朝凯,男,197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贵州省金沙县。
被告:赵谦,男,198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贵州省金沙县,联系电话:1823084974。
原告***与被告贵州远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叶朝凯、赵谦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4月20日立案后,向原告***送达缴费通知书,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的规定,本案应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方世康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吕庭标
书记员石朝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