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田民催字第00035号
申请人:富阳西奥电梯销售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员。
申请人富阳西奥电梯销售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0月2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出票行为徽商银行淮南分行清算中心的银行承兑汇票,票号为**,票额为人民币伍万元整,收款人凤台县广源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付款人(出票人)凯盛重工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4年7月8日的票据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富阳西奥电梯销售有限公司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名称:富阳西奥电梯销售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行
账号:40×××38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本判决适用法律条款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八条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
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第二百一十九条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