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富阳西奥电梯销售有限公司

杭州富阳西奥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与浙江省天河房地产联合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11民初4040号
原告:杭州富阳西奥电梯销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694575457Q,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秦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省天河房地产联合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291625XQ,住所地: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杭州富阳西奥电梯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省天河房地产联合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杭州富阳西奥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富阳西奥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富阳西奥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49元,减半收取1174.5元,由原告杭州富阳西奥电梯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