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吉0303民初426号
原告:***,男,汉族,1965年5月24日生,农民,住四平市梨树县。
原告:***,女,汉族,1964年7月3日生,农民,住四平市梨树县。
原告:**,女,汉族,1990年2月3日生,农民,住四平市梨树县。
委托代理人:经守义,吉林北奉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百盛安防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四平市铁东区山门镇政府院里。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吉林省百盛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国伟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