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恒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昆明恒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十四冶建设集团国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寻民初字第1075号
原告昆明恒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昆明市盘龙区忠明路345号瀚文云鼎大厦。
法定代表人黎泰安,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十四冶建设集团国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国际公司)。
住所地:昆明市盘龙区东风东路48号金泰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宁升功,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昆明恒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十四冶建设集团国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涉案工程是由寻甸县教育局发包给案外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以下简称冶金公司),被告国际公司作为冶金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昆明恒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建顺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毕馨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