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鄂03民终38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原告**之妻),系上诉人**之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风商用车有限公司发动机厂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风商用车公司总装备厂职工,系被上诉人***之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十堰天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汉江中路12号。
法定代表人皮兴学,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省工业建筑总承包集团天华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一路26号。
法定代表人李开信,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十堰市华脉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山西路10A号。
法定代表人李从斌,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郧县中天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郧县粮贸公司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龚万东,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十堰天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省工业建筑总承包集团天华建筑工程公司、十堰市华脉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郧县中天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2015)鄂张湾民二初字第000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杜语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戢丽参加评议、代理审判员盛开雷主审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审理**、***诉***、**、十堰天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省工业建筑总承包集团天华建筑工程公司、十堰市华脉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郧县中天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9日作出(2015)鄂张湾民二初字第00088号民事判决,并于2015年12月16日向**、***送达。该判决尾部明确告知上诉人在上诉期(十五日)届满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交、减交、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提出上诉后,向本院申请免缴上诉费,本院未予批准,并书面通知其缴纳,但其未予交纳。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提出上诉后,未按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上诉人**、***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杜 语
审 判 员 戢 丽
代理审判员 盛开雷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 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
二、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
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