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华脉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十堰市华脉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与上海通淳实业有限公司、湖北省赢德服饰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0323财保32号
申请人:十堰市华脉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山西路10号。
法定代表人:李从斌,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和山,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实体权利,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申请人:上海通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祝桥镇振兴街4号1幢828号。
法定代表人:胡爱琴,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湖北省赢德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通济沟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明娜,执行董事。
申请人十堰市华脉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通淳实业有限公司、湖北省赢德服饰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及设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十堰市华脉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依法对被申请人上海通淳实业有限公司、湖北省赢德服饰有限责任公司在湖北闻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处的同(通)济沟工业园的地质勘察资料和规划建筑设计资料予以查封,并以付春华所有的鄂c×××××号小轿车一辆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十堰市华脉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上海通淳实业有限公司、湖北省赢德服饰有限责任公司在湖北闻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处的同(通)济沟工业园的地质勘察资料和规划建筑设计资料,查封期限为二年。
二、查封付春华所有的鄂c×××××号小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上海通淳实业有限公司、湖北省赢德服饰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发清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柯 涛
附:本裁定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