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323财保54号
申请人: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80号中南大厦13楼。
法定代表人宫步坦,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所律师。
被申请人:十堰市华脉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山西路10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申请人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于2018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十堰市华脉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在竹山县兴竹实业有限公司的债权冻结50000元
整。担保人***以其所有的鄂C×××××号北京现代牌轿车一辆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十堰市华脉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在竹山县兴竹实业有限公司的债权50000元整,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20元,由被申请人十堰市华脉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