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余杭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浙江富大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杭州余杭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01民终23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富大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
法定代表人:徐玉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余杭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陆海洲,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浙江富大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沈建平。
上诉人浙江富大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余杭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原审被告浙江富大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5)杭余商初字第11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经查,上诉人浙江富大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及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浙江富大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5)杭余商初字第1149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鸣卉
审 判 员  张 敏
代理审判员  赵 魁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 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