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余杭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杭州余杭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与浙江天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测试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110民初13512号
原告:杭州余杭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陆海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钟建伟,浙江人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戴洁娜,浙江人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
法定代表人:华国富。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余杭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诉被告浙江天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测试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余杭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余杭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余杭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杭州余杭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负担。
审判员  李丽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钟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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