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余杭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等与杭州余杭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与企业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110民初7981号
原告:***,男,197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原告:***,女,1965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原告:***,女,196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原告:**,男,197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根强,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余杭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香雪路3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男,196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第三人:***,男,1952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被告及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人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及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人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杭州余杭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第三人***、***与企业有关的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17年9月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董文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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