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岳塑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宏岳塑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奥园资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案件(2022)粤0115执19859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粤0115执1985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宏岳塑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奥园资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东金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 法定代表人:***。 关于宏岳塑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奥园资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东金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粤0115民初60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广东金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应向宏岳塑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金额9307020.71元(逾期按执行依据的标准计算相关费用);奥园资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奥园资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东金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经权利人宏岳塑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由奥园资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东金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在执行本案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向银行、车管、房管、证券等相关财产登记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消极履行的行为依法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本院的执行措施没有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22)粤0115民初60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内容。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本院的执行措施没有提出异议。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主要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