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民终46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盐城市大丰区兴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高新技术区五一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苏维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翠岗路48号121-41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盐城市大丰区兴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江苏苏维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2022)苏0982民初17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盐城市大丰区兴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收到原审法院催交上诉费通知后,仍未能按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用并提供相应的票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盐城市大丰区兴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郑 治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翟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