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泽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325民初524号 原告:***,男,1970年9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云南省***。 被告:***,男,1989年10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云南省禄丰县。 被告:***,男,1976年1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云南省***。 被告:云南泽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栋川镇***化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MA6K904M0D。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云南泽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1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同年7月3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泽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协议并已支付劳务费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泽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云南泽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林 鹏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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