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振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四川振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泸州市纳溪区合面镇新设村村民委员会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503财保13号
申请人:四川振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南滩镇南顺街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522MA637D6R38。
法定代表人:万有福。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运书,男,生于1963年7月17日,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泸州市纳溪区合面镇新设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合面镇新设村4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510503ME1287227K。
法定代表人:程小玲。
申请人四川振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66533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采取查封、扣押或冻结的保全措施。案外人饶运书自愿以其所有的型号为玉柴YC240LC-8挖机、车牌号为川ER××××号小型普通客车、位于纳溪区的房屋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振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泸州市纳溪区合面镇新设村村民委员会价值66533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
二、对案外人饶运书提供担保的型号为玉柴YC240LC-8挖掘机、车牌号为川ER××××号小型普通客车、位于纳溪区的房屋采取查封、扣押或冻结的保全措施;
三、因保全有误给被申请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申请人四川振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申请费685元,由申请人四川振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曹琳娜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瑞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