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川0524行审32号
申请执行人:叙永县应急管理局,住所地:叙永县二道桥新龙综合大厦七楼。
法定代表人:***,局长。
被执行人:九寨沟县聚烜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九寨沟县永乐镇九力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225MA640JHE66。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叙永县应急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叙)应急罚[2019]5号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内容为支付罚款人民币210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叙永县应急管理局于2019年3月20日作出(叙)应急罚[2019]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认定:2018年8月10日,九寨沟县聚烜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包的叙永县和平大酒店有限公司外墙装修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致1人重伤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你单位未指派专门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管理,未履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管理职责。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单位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210000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9年3月21日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九寨沟县聚烜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在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在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2019年9月23日叙永县应急管理局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缴纳罚款催告书》,责令被执行人在10日内履行缴纳罚款43200元,但至今未自觉履行缴纳罚款义务。叙永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叙)应急罚[2019]5号行政处罚决定,缴纳罚款210000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的(叙)应急罚[2019]5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程序合法,属合法的行政行为。经催告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依法应准予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叙永县应急管理局(叙)应急罚[2019]5号行政处罚决定,被执行人九寨沟县聚烜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罚款人民币21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军
审判员***
审判员*婷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