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寨沟县聚烜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叙永县应急管理局;九寨沟县聚烜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川0524执8号

申请执行人:叙永县应急管理局

被执行人:九寨沟县聚煊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0524行审32号行政裁定书,受理叙永县应急管理局申请执行九寨沟县聚煊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一案,在执行中,申请人叙永县应急管理局申请执行的金额为210000元,被执行人九寨沟县聚煊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将罚款210000元主动支付到申请人叙永县应急管理局指定账户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本案现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