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裕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余市龙华发展有限公司、江西裕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502执保1988号
申请人:新余市龙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高新开发区梅园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784141388X。
法定代表人:肖敏,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西裕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敖阳街道敖阳南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3MA35TWE1XR。
法定代表人:谢露杰,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聂瑞芳,男,196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宜春市人,住宜春市上高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新余市龙华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裕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聂瑞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新余市龙华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裕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聂瑞芳银行存款20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新余市龙华发展有限公司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余市龙华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裕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聂瑞芳银行存款20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简谊莲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吴燕虹
书 记 员 杜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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