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923民初2837号
原告:***,男,1992年11月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
被告:***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上高县敖山镇新光南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3MA35X5TH4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城市河洲街道新城区子龙路子龙花园牡丹苑1幢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3MA39TYMT96。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宏建设有限公司、江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2日立案。
2021年10月28日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