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022民初940号之二
原告:黎川天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黎川县陶瓷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2556000583Y。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敖山镇新光南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3MA35X5TH4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黎川天源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宏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作出(2021)赣1022民初940号财产保全裁定,冻结被告黎川县紫晶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2021年9月22日,原告黎川天源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宏建设有限公司已付清原告黎川天源建材有限公司诉请款项,且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依法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宏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万元的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270元,由原告黎川天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陈 翀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