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022民初940号
原告:黎川天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黎川县陶瓷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2556000583Y。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敖山镇新光南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3MA35X5TH4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黎川天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宏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黎川天源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告***宏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原告黎川天源建材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保单号12276003901357359909)。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黎川天源建材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宏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财产保全费2270元,由原告黎川天源建材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 翀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