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522民初3051号
原告:湖南德健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灌溪镇百家坪社区政府街城鑫商业广场1栋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3MA4LLKCE3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筑安黔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筑安黔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男,1970年6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常德市人,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被告:泸州富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合江县榕山镇天泉路宏宇花苑B区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5105228834552596。
法定代表人:***,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湖南德健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泸州富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立案受理后,原告湖南德健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规定七天时间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经催收仍未缴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