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昌浩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凉山州德玉运输有限公司与西昌浩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3401民初917号

原告:凉山州**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凉山喜德县拉克乡源泉村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3432MA68WEPD3J。

法定代表人:赵发玉,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勇,男,197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越西县人,该公司监事,户籍地:四川省越西县,现住西昌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西昌浩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昌市高枧乡湿地三期团结安置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1MA657F6U5N。

法定代表人:段金利,系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姝,四川谦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凉山州**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西昌浩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立案,原告凉山州**运输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凉山州**运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凉山州**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91.00元,减半收取计1995.50元,由原告凉山州**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符 彤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