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鲁班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中心支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411民初1225号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机场路333号40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709192708C。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攀枝花市东区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号:××。 被告:***,男,198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 被告:四川鲁班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新宏路9号2幢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MA6377FA5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王熙,男,1971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 监护人:***(系王熙父亲),男,194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 监护人:***(系王熙母亲),女,1948年4月6日出生(512921194804060844),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四川鲁班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王熙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中心支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 明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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