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天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常德市天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东方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702民初2365号
原告:常德市天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启明街道办事处唐家溶社区人民东路03-089号。
法定代表人:舒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牧军,湖南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湖南东方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芷兰街道荷花社区紫菱路939号(华电新城小区3栋4层)。
法定代表人:段志新,负责人。
原告常德市天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东方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原告常德市天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常德市天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湖南东方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的起诉,是对其享有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常德市天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172元,减半收取5086元,由常德市天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郑鲁平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王孟星
书记员黄雅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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