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725财保3号
申请人:**中鑫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桃源县陬市镇***四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市天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市武陵区启明街道办事处***社区人民东路03-089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中鑫材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鑫财公司)于2023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市天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中的存款98729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中鑫材公司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6030218046020220000××××)作为本次保全的担保,保险金额为98729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鑫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市天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中的存款98728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期限为1年。
案件申请费1007元,由申请人**中鑫材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王 丹
书 记 员 杨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