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嘉陵水务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何海生、某某等与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1304民初2165号
原告(反诉被告):何海生,男,195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原告(反诉被告):***,女,1958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迎新,四川首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新华北路**。
法定代表人:潘木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守明,四川首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杰宏,男,1988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新华北路**,系公司职工。
被告:南充市嘉陵水务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嘉陵区耀目路**
法定代表人:梁德文。
原告何海生、***诉被告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水电公司)、南充市嘉陵水务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陵水投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中,被告福建水电公司提起反诉,本院依法进行合并审理。原告(反诉被告)何海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迎新,被告(反诉原告)福建水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守明、黄杰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嘉陵水投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海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并对已被受损的坐落于嘉陵区天星乡正街97号房屋进行维修、加固,恢复原状;2、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因侵权行为造成原告的各项损失约12000元(实际损失以鉴定为准);3、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明确其第二项诉请损失为:误工费5319元、交通费1000元、鉴定及检测费9800元,共计16119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被告嘉陵水投公司将嘉陵区赵子河水厂的自来水供应工程承包给被告福建水电公司。同年12月26日,被告福建水电公司开始在天星乡铺设自来水管道,管道工程开挖离二原告所有的住房(坐落于嘉陵区左侧21米、后侧23米,开挖深度低于该住房室内地面4-6米。2019年1月24日,被告福建水电公司安装的自来水管道将原地面的污水管道压塌导致污水管道破裂,大量污水从二原告住房地基下流出,并穿过住房地基。2月15日,被告福建水电公司重新安装污水管道。2月20日左右,二原告发现住房开始出现裂痕,遂向所在村委会、天星乡政府汇报安全隐患。2019年3月1日开始,原告何海生会同被告福建水电公司现场施工管理员何戈共同对原告住房裂痕每周进行检测记录并签字,记录过程中发现住房的裂痕长度日益增加。原告遂委托南充恒瑞检测有限公司对房屋安全性进行检测鉴定,经该公司实地勘察、测量,鉴定结论为:因施工单位在进行管道工程开挖前对周边建筑物未采取保护措施,导致房屋开裂;加之污水管网破裂,污水侵蚀住房地基,使原告住房地基及基础沉降,原告的住房安全性综合评定为Csu级,不符合《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及《农村危旧房屋鉴定技术导则》对Asu级的要求。2019年3月29日,嘉陵区水务局罗局长、天星乡政府朱乡长、被告福建水电公司施工现场负责人符总、被告嘉陵水投公司代表王某、原告及其律师在嘉陵区水务局的主持下共同达成协议:1、被告嘉陵水投公司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公司对原告的住房进行加固设计,加固设计单位确定后施工单位进行确定,然后对二原告的住房进行维修、加固;2、原告在房屋建设及危险避让期间的租金由被告嘉陵水投公司垫付;3、原告产生的鉴定费、搬家费由水务局及相关部门按责任划分。但嗣后二被告未按照该协议内容履行义务。综上,被告福建水电公司在进行管道开挖前,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施工,导致二原告住房受损,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嘉陵水投公司作为发包单位,未尽到管理及安全义务,应承担管理失误责任。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依法起诉。
被告福建水电公司辩称,我公司没有实施任何侵权行为,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对基本事实认知错误,在诉状中陈述的污水从地基穿过并流出,以及与何戈共同对现场进行测量都不是事实。
被告嘉陵水投公司未答辩、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反诉原告福建水电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被反诉人赔偿反诉人停工损失20,733.96元;2、反诉费用由被反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反诉人承包嘉陵区赵子河水厂自来水供应工程,在被反诉人房屋附近施工过程中,被反诉人以反诉人施工造成被反诉人房屋出现裂缝为由,要求反诉人给予赔偿遭到反诉人拒绝。被反诉人为达到获得赔偿的目的,分别于2019年3月15日、16日,3月27日,4月30日,5月1日,5月2日共6天阻扰反诉人施工,反诉人无奈之下报警寻求帮助,但警察未能解决纠纷,造成反诉人施工现场一台现代225型履带式挖掘机、一台徐工155型履带挖掘机被闲置;现场管理人员2名误工;每天按6名安装工人误工,合计损失20,733.96元,应当由被反诉人赔偿。为此,特提起反诉,请求依法裁判。
反诉被告何海生、***辩称,反诉诉称的不是事实。反诉原告在施工过程中将何海生的房屋毁坏,何海生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权益,到施工现场要求施工领导对房屋损害进行解决,并未阻扰反诉人施工。何海生从未向反诉人提出赔偿,仅仅是要求施工单位对房屋进行维修加固,因此反诉人陈述的不是事实,也未对反诉人造成任何损失,请求驳回反诉人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何海生、***在南充市嘉陵区住房一套。被告福建水电公司在嘉陵水投公司处承建了南充市嘉陵区农村一体化安全饮水管道安装工程。2019年1月24日,施工单位福建水电公司在实施盐溪减压池至大通段管网施工过程中,因沟槽开挖中将天星乡既有混凝土排污管损坏,导致污水排出,监理单位向施工单位发出隐患整改通知。2019年2月19日,该隐患经过整改验收,符合整改要求。因该施工点位于原告房屋附近,原告于2019年2月发现其住房开始出现裂痕,遂向所在村委会、天星乡政府汇报安全隐患。2019年3月1日,原告与施工单位、乡政府、嘉陵区水务局相关人员到原告家中查看,原告与施工单位对墙体裂痕有争议,无法确认裂痕是否受施工影响。经协调,施工单位派人与原告对墙体裂痕进行检测。之后,施工单位何戈与何海生检测房屋裂痕,于2019年3月1日、3月9日、3月11日和3月17日,形成四次检测记录,检测的20多个点位中部分裂痕有增加和延长的现象。2019年3月4日,何海生委托南充恒瑞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瑞检测公司)对其房屋进行安全性鉴定。该公司于2019年3月11日出具《技术鉴定报告》,第六部分“鉴定结论及建议”载明:“1、鉴定结论。由于委托方近期才委托鉴定,房屋沉降观测正在进行中,目前未提供正式检测报告,本鉴定结果为初步结论,待沉降观测正式报告后,再出具受检房屋最终鉴定报告。根据《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2015)及《农村危旧房屋鉴定技术导则》之相关规定:(1)地)地基基础子单元。地基基础存在明显的不均匀沉降现象排除继续沉降的可能,特别是雨季来临,地,地下水位变化能会造成墙体继续开裂或已有裂缝开展。根据目前现状,建筑物上部结构砌体裂缝较多,多数为沉降性裂缝,且沉降裂缝短期内无终止趋势,地,地基基础子单元评定为Cu级2)上部承重结构子单元。多处墙体明显开裂,特别是一层厨房及附房墙体裂缝宽度较大,预应力空心板顺板裂缝,且预应力空心板及木楼板支座处存在位移现象,不显著影响整体结构安全,上部承重结构子单元安全性评定为Bu级。(3)围护结构子单元。围护墙体开裂较多,楼梯间与墙体间开裂、位移,屋面女儿墙开裂,但不影响整体结构安全,围护结构子单元安全性评定为Bu级。(4)受检房屋安全性鉴定初步结论。地。地基基础子单元Cu级部承重结构子单元Bu级,围护结构子单元Bu级,受检房屋安全性综合评定为Csu级。评定结果表明:安全性不符合《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2015)及《农村危旧房屋鉴定技术导则》对Asu级的要求,地,地基基础存在显著影响整体承载的可能采取措施。2、建议。(1)继续进行沉降观测及房屋变形观测,继续进行裂缝观测,为受检房屋安全性鉴定评价及加固处理提供依据。(2)即将进入雨季,存在雨季对房屋不均匀沉降增加的可能,并可能加剧墙体开裂及已有裂缝开展,发生不能继续承载的位移、变形等,尽快委托具有资质的地基处理单位对地基进行验算及加固处理。注:本报告为初步鉴定结论,最终结论待沉降观测提供正式报告后,再出具受检房屋最终安全性鉴定报告,届时安全性鉴定等级有可能进行调整”。2019年3月11日,原告何海生委托南充市嘉恒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恒检测公司)对其房屋进行沉降观测。2019年3月29日,在嘉陵区水务局的主持下,水务局代表罗加永、天星乡政府代表朱广全、嘉陵水投公司代表、福建水电公司代表,以及原告何海生及其诉讼代理人张迎新就“赵子河水厂管道建设天星段场镇何海生房屋开裂一事”开会讨论,形成初步处理意见:“1、由嘉陵水务投资有限公司负责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公司对何海生房屋加固进行设计(设计方入场时间下周四之前)入场,设计公司出具方案后2个工作日内送区财评中心进行评审,财评结束三个工作日内确定施工单位的选取方式。2、何海生在房屋建设过程中及危险避让期的房屋租金,所产生的房屋租金由水务局及相关部门的责任单位承担,在责任单位未正确划定之前,由水投公司暂时垫付。3、何海生因处理此事所产生的鉴定费用和搬家费(2次)由水务局及相关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划分。4、…”。方案形成后,嘉陵水投公司未按要求委托设计公司对何海生的房屋进行加固设计。原告多方反映无果,遂于2019年7月向本院提起诉讼,提出前述诉请。
2019年9月1日,嘉恒检测公司对原告房屋的6个沉降观测点从2019年3月11日至8月30日期间的沉降情况出具《沉降观测成果报告》,第九部分“检测成果总结”载明:“2019年3月11日至2019年8月30日期间,所有观测点平均累计沉降量为1.65mm,其中累计沉降量最大的J6点位为1.94mm,累计沉降差异值最大为0.49mm,最大沉降速率为2019年3月11日至2019年3月18日期间J2点位的0.08mm/d”。2019年9月16日,南充恒瑞检测有限公司再次出具《技术鉴定报告》,第六部分“产生原因分析”载明:“该民房为居民自建房,修建于1987年,已使用30余年,未经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未进行地勘,也无正规施工单位施工。据了解,经历汶川地震及2000年洪水侵蚀,虽有个别隔墙细微开裂,但房屋结构使用正常。受管道工程管沟开挖及场镇污水管道堵塞漏水的影响,受检房屋发生开裂及原有裂缝开展,其原因如下:1、墙体开裂的主要原因:施工单位在进行管道开挖前,未对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网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管道开挖位置虽离房屋达十米左右,但管沟开挖后,未及时进行土方回填,开挖及沟内排水造成管沟与建筑之间地下水位产生高差,饱和粉砂层随地下水渗流产生流失。同时土体中原地下水的空隙受土体自重及建筑荷载带来的压缩,使周边建筑产生地基不均匀下沉,导致受检房屋墙体开裂,并使原有细微裂缝扩大。2、次要原因:2019年2月17日,沿街道的污水管网破坏堵塞,大量污水侵蚀受检房屋地基,地,地基及基础再次产生不均匀沉降已有裂缝进一步开展,裂缝宽度及裂缝长度增加”。第七部分“鉴定结论及建议”载明:“1、鉴定结论。根据《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2015)之相关规定,对各子单元和鉴定单元安全性评定如下:(1)地)地基基础子单元检房屋地基基础存在明显的不均匀沉降现象,已反映在上部结构(墙体裂缝及预应力空心板水平开裂)的裂缝。根据南充市嘉恒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沉降观测成果报告》,不均匀沉降不大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规定的允许沉降差;且连续两个月地基沉降量小于每月2mm;建筑物的上部结构虽有轻微裂缝,但无发展迹象。地。地基基础的不均匀沉降显著影响整体承载,地,地基基础子单元评定为Bu级2)上部承重结构子单元。多处墙体明显开裂,特别是一层厨房及附房墙体裂缝宽度较大,预应力空心板顺板裂缝,且预应力空心板及木楼板支座处存在位移现象。上部承重结构墙体开裂及预应力空心板顺板开裂,不显著影响整体承载,开裂构件应采取措施。上部承重结构子单元安全性评定为Bu级。(3)围护结构子单元。围护墙体开裂较多,楼梯间与墙体间开裂、位移,屋面女儿墙开裂,但不影响整体结构承载,开裂构件应采取措施,维护结构子单元安全性评定为Bu级。(4)受检房屋安全性鉴定结论。该房屋地基基础子单元评定为Bu级,上部承重结构子单元评定为Bu级,围护结构子单元Bu级,受检房屋安全性综合评定为Bsu级。评定结果表明:该房屋安全性不符合《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2015)对Asu级的要求,地,地基基础不均匀沉降及墙体开裂应力空心板顺板开裂等虽不显著影响整体承载,但影响结构耐久性及使用功能,应对地基不均匀沉降及开裂构件采取措施。2、建议。为保证受检房屋耐久性及使用功能,应委托具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对地基基础及墙体、楼板等开裂构件进行加固处理,确保结构安全及满足使用功能要求”。原告因委托房屋安全性鉴定和沉降观测,分别支付鉴定费5,000元和4,800元。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是否承担侵权责任,主要看行为人是否实施了侵权行为,是否有过错,以及该行为与所受损害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等。本案中,原告诉称因被告施工造成其房屋开裂、毁损,被告辩称其并未实施侵权行为,故需对案涉房屋开裂、毁损的形成原因进行分析。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2019年3月,被告福建水电公司的工作人员何戈与原告共同对原告房屋裂痕进行了检测,检测结果为房屋存在多处裂痕且部分裂痕有增加和蔓延的趋势,原告随即委托恒瑞检测公司对房屋安全性进行了鉴定,该公司出具了初步鉴定结论,并在鉴定报告中对墙体开裂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其后,原告向相关部门进行了反映,在嘉陵区水务局的主持下,原告与被告公司代表及相关人员对其房屋开裂一事进行了开会讨论,初步处理意见为被告水务公司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公司对受损房屋进行加固设计,但会后嘉陵水投公司未按要求实施方案。在此情况下,原告提起诉讼,并在诉讼过程中委托恒瑞检测公司出具了最终的鉴定报告。庭审中,经被告福建水电公司申请,恒瑞检测公司的鉴定人员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被告虽对该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持有异议,但未提供充分反驳证据,亦明确表明不申请重新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院对该鉴定报告予以采信。根据该鉴定报告中“产生原因分析”载明内容:“受管道工程管沟开挖及场镇污水管道堵塞漏水的影响,受检房屋发生开裂及原有裂缝开展,其原因如下:1、墙体开裂的主要原因:施工单位在进行管道开挖前,未对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网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管道开挖位置虽离房屋达十米左右,但管沟开挖后,未及时进行土方回填,开挖及沟内排水造成管沟与建筑之间地下水位产生高差,饱和粉砂层随地下水渗流产生流失。同时土体中原地下水的空隙受土体自重及建筑荷载带来的压缩,使周边建筑产生地基不均匀下沉,导致受检房屋墙体开裂,并使原有细微裂缝扩大。2、次要原因:2019年2月17日,沿街道的污水管网破坏堵塞,大量污水侵蚀受检房屋地基,地,地基及基础再次产生不均匀沉降已有裂缝进一步开展,裂缝宽度及裂缝长度增加”。据此,被告福建水电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因施工操作不当造成原告房屋墙体开裂及原有裂缝开展,其施工行为与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现施工行为早已结束,但经鉴定该房屋安全性不符合《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2015)对Asu级的要求,存在不确定的危险因素,原告要求消除危险,并对案涉房屋进行维修、加固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嘉陵水投公司非工程施工单位,未与被告福建水电公司实施共同侵权行为,原告以其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为由,要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侵权造成的误工费、交通费损失,未提供充分证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反诉。被告因工程施工造成原告房屋毁损,原告向多部门反映后未得到切实解决方案,原告到施工现场找负责人交涉系正当行使自己的权利,双方未发生激烈冲突,亦未造成严重后果,反诉原告诉称何海生阻扰施工导致停工并要求赔偿停工损失,证据不足,对其反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为了结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诉被告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对本诉原告何海生、***位于南充市嘉陵区的房屋进行维修加固、消除危险;
二、驳回本诉原告何海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减半收取本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反诉诉讼费159元;鉴定费9,800元,共计10,009元,由被告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 彪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