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105民催35号
申请人:***达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椿路11号河南省国家大学科技园孵化园区1号孵化楼12B20号。
法定代表人:陈向科。
申请人***达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申请公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发出公示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限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公告申请人***达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丢失的票号为31000051/27569799,出票人为***达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河南云海通信设备有限公司,金额为25000元,付款行为浦发郑州分行运营作业中心,出票日期2018年3月12日,到期日期2018年9月12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达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崔 雷
审判员 简冬琼
审判员 刘会娟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