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5民初14748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12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梁平县。
被告:成都学而思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文翁路126号1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缘精典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建设南新路1号1栋6楼60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三希堂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抚琴路105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肖彬,男,汉族,1977年5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威远县。
原告***与被告成都学而思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缘精典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三希堂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肖彬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2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李 琳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