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华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大冶市佳恒模具科技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281民初1977号
原告:方早安,男,198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大冶市。
被告:卫才武,男,196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大冶市。
被告:大冶市佳恒模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北华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申怀。
原告方早安诉被告卫才武、大冶市佳恒模具科技有限公司、湖北华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方早安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方早安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早安撤诉。
案件受理费3336元,减半收取计1668元,由原告方早安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田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