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恒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91民初14621号
原告:***,男,195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委托代理人:韦超啟,河南聚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森,河南聚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
被告:***,男,197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河南恒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青年路145号6号楼17层。
法定代表人:虞文静。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南恒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且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缓交、免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彭 磊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泽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