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经济开发区三兆市政工程公司

某某与阿拉善经济开发区三兆市政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2921民初2100号
原告:***,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阿拉善经济开发区三兆市政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多兆勇,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阿拉善经济开发区三兆市政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阿拉善经济开发区三兆市政工程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且原告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阿拉善经济开发区三兆市政工程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17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