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2921民初1424号
原告:北京新源国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阿拉善经济开发区三兆市政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多兆勇,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新源国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阿拉善经济开发区三兆市政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阿拉善经济开发区三兆市政工程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且原告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新源国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600元,原告已预交。免予收取,退还原告北京新源国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