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左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2921民初21号
原告:***经济开发区三兆市政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多兆勇,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经济开发区***包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学安,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经济开发区三兆市政工程公司诉被告***经济开发区***包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经济开发区三兆市政工程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的减、缓、免诉讼费用申请。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经济开发区三兆市政工程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雨轩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昱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