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经济开发区三兆市政工程公司

阿拉善经济开发区三兆市政工程公司与阿拉善经济开发区巴音敖包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左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2921民初21号

原告:***经济开发区三兆市政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多兆勇,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经济开发区***包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学安,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经济开发区三兆市政工程公司诉被告***经济开发区***包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经济开发区三兆市政工程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的减、缓、免诉讼费用申请。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经济开发区三兆市政工程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雨轩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昱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