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经济开发区三兆市政工程公司

申请人某某经济开发区三兆市政与被申请人北京新源国能财产保全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左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2921执保163号
申请人***经济开发区三兆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内蒙古***盟***左旗乌斯太镇贺兰区腾区。
法宝代表人多兆勇,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北京新源国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
法定代表人张旭兵,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经济开发区三兆市政工程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新源国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经济开发区三兆市政工程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北京新源国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经济开发区三兆市政工程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将被申请人北京新源国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蒙古***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盟生态环境局乌斯太分局处享有的债权3300000元予以冻结(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亚南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李玉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