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华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成都华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安舒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川0129执1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成都华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东城根街北延线白马寺五丁桥6号。
法定代表人胡元月。
被执行人成都安舒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大邑县安仁镇中心街。
法定代表人肖文祥。
本院依据(2016)川0129民初1405号民事裁定书,于2016年9月7日查封了申请执行人成都华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成都市XX区XX路X号房屋(成房权证监证字第XXXX号)。现因该案已审理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执行人成都华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成都市XX区XX路X号房屋(成房权证监证字第XXXX号)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范小刚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邹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