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04民初2038号
原告:***,男,1967年9月5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双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长春市朝阳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
被告:吉林省陆溪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经济开发区中小企业孵化大厦705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吉林省陆溪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