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矿区新恒兴热力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矿区新恒兴热力有限公司与高连娥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矿民一初字第00263号
原告石家庄市矿区新恒兴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井陉矿区矿市南街61号。
法定代表人王华仔,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国珍,该公司职员。
被告高连娥,。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市矿区新恒兴热力有限公司诉被告高连娥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家庄市矿区新恒兴热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家庄市矿区新恒兴热力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丽丽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何罕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