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矿区新恒兴热力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矿区新恒兴热力有限公司与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矿民二初字第16号
原告:石家庄市矿区新恒兴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井陉矿区矿市南街61号,组织机构代码79416795-2。
法定代表人:王华仔,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富堂,该公司职员。
被告:***,男,汉族,现住井陉矿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市矿区新恒兴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家庄市矿区新恒兴热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家庄市矿区新恒兴热力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何罕晶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