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矿民二初字第00030号
原告石家庄市矿区新恒兴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井陉矿区矿市南街61号。
法定代表人王华仔,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富堂,该公司职员。
被告**,男,汉族,现住井陉矿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市矿区新恒兴热力有限公司诉被告孙文文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元,已减半收取27元,由原告石家庄市矿区新恒兴热力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丽丽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何罕晶